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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4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441

 

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省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与实施,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及时做好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申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需要引导资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针对我省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组织实施按照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国家区域科技发展战略任务,根据我省相关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及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标准等,按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对拟由企业承担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三十日内,及时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我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本级资金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省科技厅要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1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4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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