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评价

信息来源:中国电子技术节能协会      发布时间:2023-7-21

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与绿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鉴定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快速推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有关单位的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特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鉴定重点。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协会是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单位,其中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协会技术部负责日常工作;协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估鉴定项目的推荐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参加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由我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绿色节能与低碳碳中和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九条 参加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不造成危害。

 

第十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应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且已列入协会产品技术库;

(六)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一年及以上。

(七)科技成果应得到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本协会对应的分支机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及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相关协会或住建部门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设立的国家级和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协会技术部邀请多名同行专家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提出综合鉴定意见。

检测鉴定主要适用于通过检测能作出结论的新产品及其它应用技术成果。

(二)函审鉴定:由协会技术部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或网络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鉴定。适用于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作出鉴定的科技成果。

(三)会议鉴定:由协会技术部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鉴定。适用于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协会技术部邀请多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协会技术部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函审组组长,负责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并形成鉴定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附件。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邀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协会技术部邀请多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应邀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被鉴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技术部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向协会技术部提出申请,或者由协会分支机构向协会技术部推荐。多个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所有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提出申请,不得分别申请。

 

第十六条 协会技术部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鉴定时间、鉴定形式、会议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协会技术部根据成果内容,联合分支机构共同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专家委员会中遴选、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报送协会技术部。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鉴定结论应由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作出,其他人不得干涉。除协会技术部和相关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可列席参加鉴定结论的讨论会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鉴定资料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鉴定,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拟评定为“国际先进”以上结论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协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协会向申请单位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协会副会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可享受一定优惠。

 

第五章 鉴定专家

 

第二十四条 科技鉴定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客观、工作、认真的履行职责;

(二)特级资质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或一级企业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三)专家技术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中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四)应在节能环保领域工作至少十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五条 协会技术部配合专家委员会对科技鉴定专家参加鉴定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信誉档案。

 

第六章 鉴定纪律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得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工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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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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