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与推广,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办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集团公司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 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类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发展战略、规划、预测、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非计划成果自愿登记。
在其它部门和地方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如通过评审、验收、鉴定、获得专利授权等);
三、没有成果权属争议;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应在获得肯定性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按隶属关系经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向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材料包括正式文本和相关电子文本各1份。
第九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各专业公司和直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
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通过登记后,将由登记机构及时登录到集团公司科技成果数据库和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集团公司网站和科技成果公报上公告。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和备案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集团公司科技奖励和列入科技推广与转化计划;各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级和集团公司科研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科技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所提供的所有登记材料统一使用A4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