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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期: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会在成都召开

科技成果工作简讯
2013年第12期  总第132期       2013年12月5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办
国家科技成果网承办

本期要目
 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会在成都召开
 夯实基础 完善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创新
——湖北省2013年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情况
 2013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苏州)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情况
 浙江省首次集中拍卖科技成果
 成果登记动态

 

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会在成都召开

    11月22日至23日,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会在成都召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木出席会议并讲话,四川省科技厅副巡视员郑超英到会致辞。来自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2012年度全国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并对2013年度工作进行部署。会议认为,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在掌握科技发展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应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资源共享和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据统计,2012年度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51723项,比2011年度增长17%。
    湖北省科技厅、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中科高技术企业发展评价中心和苏州市科技局的代表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会议期间,还分组召开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座谈会、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7.0操作培训会。


夯实基础 完善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创新
——湖北省2013年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情况

    湖北省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在体系建设、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成果管理手段与水平也不断提高,成果登记工作有了较快发展。截至今年11月份,全省共登记科技成果1535项, 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7.9%,其中,应用技术成果1476项,原始创新成果1065项,成熟稳定应用1098项,产业化应用率近70%。
   创新成果管理方式,启用“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覆盖省、市、县(区)三级、连接“大院大所大企”(三大)的科技成果“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的集成管理。目前,全省共认定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处17家,登记站148家; 150多名科技成果登记审核员和登记员,成果登记单位用户已近200家。
    建立协同联动体系,推动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定期举办重大科技成果推介(拍卖)会、中部创业投资大会,积极推动网上技术供求发布、专利拍卖等交易服务,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职务成果挂牌转让制度。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及特色产业基地等成果转化载体建设。强化科技奖励对成果应用转化的导向功能。
    完善计划及考评机制,营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氛围。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重大原创性成果的中试、应用、产业化等予以适当支持。定期发布湖北省科技成果产出报告,公布湖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地方经济排行榜,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完善县市主要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定期发布“各市县企业吸纳技术成果排行榜”。
    落实科技优惠政策,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税收优惠、职务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等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联盟,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


2013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苏州)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情况

    苏州是长三角首个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一年来,在国家奖励办的指导下,按照示范基地总体建设方案,依托国家科技成果网,充分发挥苏州经济基础雄厚、产业特色明显、创新需求旺盛等特点,坚持“营造环境、搭建平台、集聚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更加优越。今年以来,苏州市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两个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随着《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等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空前活跃。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不断完善。截止目前,平台已相继举办了纳米、医疗器械、新材料等9场网上对接会;对经网上对接会有合作意向的双方组织了6场现场对接活动。平台累计吸引参会成果1694项,参会企业技术需求436项,初步达成意向170次。
    科技成果转化多方资源有效集聚。近年来,苏州市积极挖掘企业需求源头,截止目前,基地已挖掘企业真实技术需求585项。同时,开拓创新资源源头,吸引国内先进的科技资源在苏州落地,大力建设研究院所。目前,苏州基地拥有科技成果530项,科技政策133条,技术专家56名。大力培育技术经纪人,目前全市已培训800余名技术经纪人,成立了“技术经纪人之家”,定期举办技术经纪人沙龙活动。
    创新政策的引导作用3逐步显现。今年,苏州市在市级科技计划中首次设立15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兑现落实成果转化政策。目前,116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企业)获577万元的经费补助。160多名技术经纪人获得22万元的技术经纪奖励。政策的落实兑现,有效地推动了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首次集中拍卖科技成果

    11月16日,浙江省在网上技术市场活动周上,对179项科技成果首次进行大规模集中拍卖,拍卖吸引了国内数百家企业前来竞拍。今年的科技成果拍卖在去年首次尝试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改革,在前期大量调查研究和公开展示的基础上,采取了集中拍卖的方式,在高校和全省11个市分场次分别进行拍卖。
    本次拍卖的179个项目涉及电子信息、机械、生物医药、医药卫生、化工、新能源、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农业等领域,在全国来说具有规模最大、技术种类最多、涉及领域最宽、价格跨度最大等特点。而这些项目,不论来自科研院所、高校还是企业,都是根据市场需求研发的,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市场前景。
    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成果拍卖制度,浙江省副省长毛光烈指出,培育技术要素市场,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保障作用,一是各级政府、特别是科技部门要加强组织服务工作,要着力做好宣传发动、主体培育、政策支持、资金对接、平台支撑、技术推介等方面的工作。二是加强监管,保护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技术市场的交易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交易环境,确保技术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成果登记动态

 2013年度国土资源科技成果与科技奖励培训会召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确保本年度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和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日,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在京召开“2013年度国土资源科技成果与科技奖励培训会”,来自全国国土资源系统从事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代表参会。国家科技成果网技术人员在会上就“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7.0)”的使用进行了专题培训。
 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启动  为了全面做好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和信息的汇总工作,加强“十二五”期间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201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提交《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提交《科技成果统计分析报告》、提交《科技成果信息表(有转化需求)》、提交登记的科技成果数据。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于2014年1月15日将以上材料报送至国家科技成果网。目前,国家科技成果网已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单位。
 国家科技成果网及时推出科技治理环境污染专题 为了促进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科技成果网及时筛选近年来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治理)的科技成果、科研机构和科研专家信息,并制作“科技治理环境污染,拯救我们的家园”专题,结合分析评论、治理措施、博客关注、解读雾霾等栏目,全方位体现国家科技成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支撑作用。
 国家科技成果网客户服务情况通报 2013年,国家科技成果网客户服务人员通过电话、邮件、QQ、在线咨询客服值班等方式,已累计1466次解答、回复成果登记等相关问题,了解各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加强面向全国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联系和成果登记服务工作。 
 

2013年《科技成果工作简讯》用稿排名

    在各地方及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13年《科技成果工作简讯》(以下简称《工作简讯》)编发工作已接近尾声。2013年《工作简讯》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加大了对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单位积极性明显提高并踊跃投稿。现将2013年《工作简讯》稿件采用情况统计如下:
    1、湖北省 4
    2、湖南省 3
    3、吉林省 3
    4、陕西省 3
    5、青海省 3
    6、青岛市 3
    7、苏州示范基地 2
    8、十堰示范基地 2
    9、四川省 2
   10、天津市 2
    以下单位采用稿件均为一篇,排名不分先后:
   南宁示范基地、太原示范基地、宝鸡示范基地、厦门示范基地、江苏省、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新疆自治区、南昌市、 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成都市、江西省、宁夏自治区、石家庄市、南京市、广州市、广西自治区、福建省、西藏自治区、西安市、山东省、合肥市、云南省、宁波市、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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