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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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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发(1986)24号文和国办(1987)47号文的精神,为了科学地考核和评估专家实施八六三计划的工作业绩,以利于在深化改革的基础上优化八六三计划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国家科委聘任的八六三计划的专家委员会及其全体成员、主题专家组及全体成员。
    第三条  考核目的:定期检查、评估被考核对象在任期内执行八六三计划中的德、能、勤、绩。通过对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的群体分析和成员的个体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并为专家的选聘、换届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考核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民主监督,鼓励先进。
    第五条  考核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评价指标(特征要素)力求清晰、简明。
      第二章  考  核  机  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成员和主题专家组正、副组长由国家科委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一般由国家科委主管领导、有关业务司(中心、办)负责人、非八六三专家及相应领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设有专家委员会的领域,对其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由国家科委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国家科委届时派人参加。
    第八条  未设专家委员会的领域其主题专家组和成员的考核,参照专家委员会的办法进行。
      第三章  考  核  内  容
    第九条  对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的考核,应根据群体化结构的最优化配置原则,着重从知识结构是否互补,气质性格是否相容,战略目标是否准确,总体方案是否先进可行,落实项目是否公正,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否妥善,投资效果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附表一)。
    第十条  对专家个人的考核,应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依据,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德:主要考核公正、献身、求实、协作、创新的八六三精神。
    能:主要考核知识面、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决断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
    勤:主要考核用于八六三工作的时间和对工作的责任心。
    绩:主要考核履行八六三职位责任所作出的实绩,完成任务的效率和质量(详见附表二)。
      第四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专家个人,对自己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如用于八六三计划的时间,所做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等等,平时要如实作必要的记录,供本人述职和考核评定时参考。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各有关主管业务司(中心)应注重对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成员的平时考察,要结合调查研究和布置、检查工作,随时了解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及成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有关档案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定期考核的程序如下:
    1.由八六三联办正式发文,将考核小组的组成及考核时间通知各领域及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按此准备述职报告,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附表三)或《专家委员会(组)年度工作考核表》(附表四),以上材料及必要的背景材料在考核前一个月,由相应领域办公室送至考核小组成员,以便考核小组成员熟悉情况。
    2.考核对象作述职报告。听取述职报告的除考核小组、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成员外,还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参加。
    3.考核小组各成员对考核对象提出质询,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考核小组成员各自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要求进行量化评价。
    4.考核小组汇总各方面的评议信息,提出对考核对象的考核结论。
    5.将专家小组的考核结论反馈给考核对象,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论有异议,应在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提出,考核对象要对考核组的考核结论签署本人意见。
    6.考核小组总结考核工作,提出包括有考核小组的组成、工作步骤、考核结果、向国家科委的建议等内容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考  核  结  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将述职报告以及附表一、三、四、五及考核小组的考核结论报送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收到考核结论后一个月左右,应对考核结果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六条  八六三联办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发文至专家所在单位,作为专家晋升、奖励的参考。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列入专家档案,并做为专家委员会和专家组换届、选聘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专家工作的考核,可视情况每一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年终工作进行。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及专家组办公室负责人等管理专家的考核,由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会同依托单位进行。承担专题、课题任务的专家,不在此考核之列,由依托单位自行对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关于高技术专家的表彰、奖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原专家考核办法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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