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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三)

第三章 会计科目应用说明(二)

134  商  品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以出售为目的购入的商品(包括技术商品)的实际进价。
二、 商品的实际进价确定如下:
1、 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实际进价。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销售费用。
2、 企业进口的商品,其实际进价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费有记入销售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销售费用。
3、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实际进价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三、 外购商品按买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科目。购货发生的进货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也可以设置“进货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盘盈商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当期不能处理的、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四、 结转已销商品成本,按实际进价,借记“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商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不能处理的,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出库商品的实际成本的计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进价法”、“后进先出法”中任选一种。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用商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见“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应内容。
五、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所有商品的实际成本。
六、 本科目应设置“库存商品”、“在途商品”、“门市部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明细科目。
库存商品,门市部商品按商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设置有数量、金额的明细帐,详细核算商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会部门与实物保管部门的记录应一致。
在途商品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委托代销商品,按接受委托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技术商品是指以转卖为目的购入的各种技术,它应按技术名称设置明细帐。

136  产 品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的实际成本。企业开发的技术产品,也在本科目核算。在产品在“生产成本”科目中核算,科技在产品在“科技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中。
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帐。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未提货的库存产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单独设备查簿,不包括在本科目内。
二、 生产车间完工验收入库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已完成的科技开发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科目。
盘盈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或“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 月末结转已销产品成本,借记“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在产品发出后,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产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产品出库实际成本的计算,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进价法”、“后进先出法”中任选一种。选定后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方法。
用产品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见“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应内容。
四、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现有库存产品余额。
五、 本科目设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技术产品”等明细科目。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应按品种、名称、规格、设置有数量、金额的明细帐,核算各种产品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138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等费用,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 商品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产品”科目。
三、 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贷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销货收入”科目;同时,按比例结转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商品民经发出,应在以后分期收回的货款的余额。
五、 本科目应按购货户设置明细帐或备查簿,详细记录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数量、成本、售价、代垫运杂费、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情况。

139  待摊费用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且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企业开办费用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其他费用,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均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 企业发生各种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三、 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五、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费用余额。
六、 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51  长期投资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投资,以及购入的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本科目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确定的财产价值记帐。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不足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的25%时,本科目按成本法记帐。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25%以上时,本科目应按权益法记帐,以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及其变化。企业的长期投资在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中超过50%,且属于同一行业或有纵向业务联系时,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反映投资企业总的财务状况。不属于同一行业或无纵向业务联系时,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应提供各被投资企业的分别的财务报表。
二、 股票投资: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入的股票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即在股利登记日之前购入的),应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和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取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采用成本法记帐的企业,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当被投资企业股东权益增加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被投资企业股东权益减少时,作相反的分录。收到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债券投资:企业购买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结帐时,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利息,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摊。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本期应分摊的溢价,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本期应计利息与本期应分摊溢价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帐时,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应分摊的折价,借记科目(债券投资),按本期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本金和已计利息部分)和“投资收益”科目(未计利息部分)。
四、 其他投资:企业以货币资金向其他企业投出的非股票和非债券投资,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材料等,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如按协议价格或评估价格投资转出材料等,应按议定或评估价格,借记本科目(其他收资),价格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企业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无形资产按议定价格投出,按协议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协议价格与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应比照本科目第二款中股票投资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本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其差额应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 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余额。
六、 本科目设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应计利息”明细科目。
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三章 会计科目应用说明(三)

16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或协议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核算。在其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其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价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净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货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企业对于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企业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按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格记帐。
    7、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记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以后,再行调整。
    五、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六、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165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借记“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应按固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期计提的折旧累计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本科目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的减项列示。
    六、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16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而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本科目的代方和贷方发生额应分别累计,转销处理的再转入有关科目;或借方与贷方余额相抵后将差额转入有关科目。
    二、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的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固定资产和残料的收入及变价收入,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结束后,“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与贷方余额相抵,借方为净损失,贷方为净收益。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清理的净损失,若属于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若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69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为形成固定资产发生支出和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三、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在此之后发生的,记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的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六、本科目可设“专用材料”、“建安工程”、“待安装设备”等明细科目。
    还应按专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种类,设置明细帐。
    在建工程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7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己使用的、自行开发的以及从外界购入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为销售而开发或购入形成的知识产权,在“产品?技术产品”或“商品”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价值与帐面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按预计或法定年限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净值。
    五、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181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
    二、企业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递延费用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各种递延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如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当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办费)。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摊销的递延费用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各种财产的盘亏、盘盈和流动资产的毁损。
    本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应分别累计,转销处理时再转入有关科目;或借方与贷方余额相抵后将差额转入有关科目。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当期不能处理的,借记“材料”、“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商品、产品及固定资产等,当期不能处理的,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商品”、“产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三、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转销。
流动资产盘盈转销,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盘亏转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转销,借记本科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盘亏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或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其余的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科目转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选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按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财产损失;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处理的财产溢余。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按总资产的加项和减项列示。
    六、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或“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02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应付帐款时,借记“材料?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商品?库存商品”、“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的票据,应于月份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最后一月尚未计算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如果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以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签发、承兑而尚未偿还的票据债务数额。
    五、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收款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03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供货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根据有关凭证(验收入库单、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库存材料”、“商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偿付供货单位、劳务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预付购货款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商品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本科目各明细帐户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收到商品和劳务,但尚未支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借方余额表示已预付货款,但尚未收到产品、商品的款项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户名,以及按预付货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21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没有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应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每月末,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技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支付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付而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4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应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结余数额。

22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用净欠交所得税数额反映。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企业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将已收的和应收的上述税金,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6、企业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交纳各项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金。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228  其他应交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应付、暂收的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其他款项,包括:
    1、“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2、企业除应交税金及附加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国家的款项。
    3、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4、应付股东股利和应付其他投资人的分出利润。
    5、收到的押金、保证金等。
    6、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交应付款项,如“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未付租金、应付股利和其他投资利润、收取的押金等,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的一部分短期负债。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应付款项的种类,及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三章 会计科目应用说明(四)

23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本期成本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科技开发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支出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超过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计提但未支出的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238  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不足抵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但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24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归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其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借款的种类和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25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三、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债券面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企业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七、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付利息”明细科目。
    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26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债。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的外币金额(包括设备和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引进设备款)。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设备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设备交付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包括设备价值和国内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随同引进设备引进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应于交付使用时,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归还引进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协议租入设备等资产,应按协议价款加上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租赁费)。
    支付租赁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七、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3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如以建筑物、机器设备、物资等投资,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应以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等资产超过发行股票面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规定转让其股权,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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