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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暂行)

【颁布日期:2008-04-08】【发布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文号: 】【生效日期:2008-04-08】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进步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简称特贡奖)的推荐。
  第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推荐制度,每年推荐一次,申报进步奖必须由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中直驻长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
  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研究院所;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每两年推荐一次,不受理个人申报。特贡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中直驻长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
  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
  省内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条 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原则。各推荐单位在省科技厅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各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比率和实际需求下达推荐名额。各单位推荐的进步奖项目总数在10项以内的,一等奖数量不超过2项;总数超10项时,一等奖推荐比例不得超过1/5。每年每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项目不得多部门重复推荐,否则取消年度评审资格。特贡奖推荐单位和个人只可推荐一名候选人。
  第五条 推荐单位(人)负责审核进步奖和特贡奖申报人所提交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进步奖和特贡奖。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条 当推荐进步奖和特贡奖出现异议时,推荐单位(人)有责任协助省奖励办处理异议。
  第九条 推荐单位(人)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酌减下一年限额,取消候选项目的主要申报人3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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