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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7-09-04】【发布单位: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生效日期:2007-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补贴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资助:
  一、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国家和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
  二、补贴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即视投保企业数量和补贴资金总额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按40%-6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保。2年期限结束后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常年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局每半年对所受理的投保方案、补贴申请进行审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发票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参保企业或承保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三、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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