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大力引进、资助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是指为引进、鼓励留学人员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的资金资助,其资金来源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中按70%的比例提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或来开发区进行投资考察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四条 自带科研项目到开发区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其高新技术的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
1、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具有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
2、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进修达两年以上,其学术或技术在某一专业领域获得国内外科技奖项的人员。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的主要用途:
1、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活动的资助;
2、留学人员进住高级人才公寓的电讯资费补贴;
3、留学人员经邀请来开发区进行前期投资考察的往返机票费用;
4、其他用于海外留学人员引进、资助等合理费用。
第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实行定额使用。一次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每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最长可申请三年。
第七条 申请创业资助金应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1、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使用申请表
2、投资考察申请函及开发区邀请函
3、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证书
4、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5、留学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留学人员学术、技术水平证明相关材料
7、免费进住高级人才公寓证明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的留学人员,持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对相关证件审验后提交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经审批后可享受创业资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