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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于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吸引适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开发区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站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天津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协助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工作站职责是:
(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指导企业分站工作,制定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计划;
(二)与流动站单位和企业分站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四)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助企业分站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的问题,依据考核意见,负责对博士后补助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工作站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设分站,并以企业全称冠分站名挂牌,由开发区工作站授予其工作职能。
第六条 企业分站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
(二)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与博士后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要的人、财、物力等方面的保证;
(三)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作出评估报告,每六个月向开发区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审批
第七条 凡新近(一般为两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开发区工作站的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招收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一)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保证研究项目适合的前提下,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提出申请;
(二)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根据企业需要自行招收进站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同时为进站博士后安排流动站单位;
(三)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根据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九条 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并会同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进站手续,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向流动站支付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支付薪酬和生活补贴,支付标准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解决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自行支配使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继续在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人才公寓,以廉租形式供在站博士后使用,房租由企业分站担负。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流动站单位工作,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开发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按照协议书条款规定,每六个月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视情况发放相应额度的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开发区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开发区工作站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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