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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各高技术实验室:

为了加强北京高技术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特制定《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8年11月13日

附:

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需要,市政府决定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组建和完善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作为新型科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与之密切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的科技攻关活动。实验室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导思想,以“创新(科技创新)、育种(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树人(培养优秀人才)”为宗旨,按照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原则,为首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提高竞争能力,为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为发展首都的高科技产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不断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科技动力。实验室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农业、医学、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等。

第二条 北京地区拥有全国独一无二的科技优势,充分依靠中央在京的科技力量,加强科技工作的联合攻关和有效集成,是组建实验室的重要战略思想。主要通过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组建和完善实验室。

??择优在一部分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单独或通过联合建立一批实验室;

??改革、加强和完善一批已建立的实验室;

??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建一批国家经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采取“放开、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首席专家责任制、项目(课题)合同制、人员聘用制。实验室要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始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高水平的科技队伍。

第二章 申请立项

第四条 凡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及部市重点科研项目;出色地解决过本市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重大或关键性科技问题;是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或技术领先单位;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有较好的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科技队伍,有高水平的学科或技术带头人,有实质性的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和较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3.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设施和工作基础,对拟建立的实验室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后勤保障。有必要的检测分析和测试手段。

4.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自筹匹配建设实验室资金的能力,匹配额不得少于实验室全部建设资金的30%,并能按要求及时匹配资金。

5.有良好的改革基础,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骨干有较高的积极性,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6.领导班子团结一致,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胸怀宽广,作风扎实,能积极支持和帮助拟组建的实验室探索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新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申报组建程序:

1.申报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认真填报《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申请组建实验室的申请书由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受理,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后,报市科委主管副主任。 

3.通过初审的单位,需填报《北京高技术实验室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4.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负责归纳专家论证意见,向主管副主任提交包括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全部资料,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 

5.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并建议立项的申请,经市科委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市科委主任审定。

6.承担组建实验室的单位根据市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填写《北京高技术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经各有关方签字盖章后,组建实验室工作正式启动。 

7.《北京高技术实验室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组建、执行并据以考核、验收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时间一般为五年左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实地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首席专家责任制。实验室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2人。实验室主任及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即承担组建的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聘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首席专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对科技成果水平、科技创新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负责。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更换,出国半年以上,需经理事会批准。实验室副主任等由实验室主会聘任。

第八条 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机构,受市科技领导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实验室全面执行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理事会成员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由市科委聘任,聘期五年。理事会一般由7-9名成员组成,其中:市科委2-3人,依托单位2人,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1人,外聘专家2人,重要的用户单位1-2人。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理事和由市科委指定人员担任,副理事长一般由信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担任。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1.制定理事会章程。

2.聘任、解聘实验室的主任和首席专家。根据实验室主会和首席专家贡献和失误,决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3.根据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审定实验室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4.审定实验室的主要规章制度、重点改革措施及执行情况。

5.审核实验室变更计划任务书的申请,例如:申请变列科研项目、变更应购置的仪器设备、变更考核指标等。理事会对实验室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向市科委提出有关建议。

6.定期向市科委报告实验室的工作,并承办市科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应就会议内容及所作出的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由7-9名高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可以聘请国内同行知名专家担任,也可由实验室的主任或首席专家兼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理理事会把握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课题),评价科研、学术成果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可设立科研工作评议小组、财务工作评议小组、科技改革和科学管理评议小组。这些小组由有一定权威的专家组成,受理事会委托,定期对实验室的科研开发、体制改革、科学管理、经费使用等进行评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可由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外单位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的任职条件:

1.在所从事的学科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学风民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3.勇于开拓进取,敢于改革创新。

4.具备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实行岗位工资与项目(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验室的流动编制人数要逐步达到全室人员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实验室要建立和完善对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实验室人员的报酬要与其工作业绩和效益挂钩。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积极聘用国内外客座专家,吸收和接纳有成就的国内及出国人员到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和设备先进的优势,积极开展合作研究、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实验室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尽蛳借用北京地区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备。必须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充分保障完成本室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允许为社会服务。其服务收入归实验室所有,扣除直接消耗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不变,依据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实验室受依托单位监督。

第四章 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科学持科研计划管理制度,重点科学项目(课题)要逐步实行招标制,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建立实验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非实验室人员的科研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课题)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课题)采用合同制管理。

1.实验室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下年度科研项目(课题),并填定开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评审,通过评审后,报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所有项目(课题)需要实验室理事会同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立题,并由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与市科委、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格式见附件五),列入下年度实验室科研计划。

2.实验室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同意,报市科委批准。

3.项目(课题)完成后,实验室应按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实验室所形成的一切科技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与投资各方面所共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实验室工作中所形成的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要及时交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要及时划定所形居科技成果(含某些技术资料)的密与非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验室应与受聘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二一条 实验人员发表论文,须经室主任批准,并须在论文署上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科委、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共同出资的原则。欢迎国外、境外投资建设实验室。

组建实验室的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科技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科技队伍建设等。市科委对实验室的拨款,原则上不用于实验定的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经费数额为预算数额,实际支付的经费由理事会根据计划任务书、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和实验室研究工作具体情况等进行核定,并报市科委批准。市科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实验室应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决算,同时申报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实验室若需调整经费用途,须事先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同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验室经费实行单独立帐,并受市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由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受市科委监督管理。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处置(如出售、调拨等)实验室的任何仪器设备等,须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市科委的有偿拨款在实验室全面验收后,依托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期限如数偿还。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汇报检查制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各实验室须于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进展情况;每年四月十日及十月十日前报第一、第三季度进展情况;每年七月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报半年、全年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实验室半年、全年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及工作总

结须经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对实验室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作务和目标,进行阶段评价和全面验收。

1.在计划任务书的执行中期(2-3)年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实验室连续两年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和年度考核指标或把资金挪作它用,市科委有权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经费,并追究责任。

2.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组织专家按计划任务书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称号,并悬挂牌匾。对研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经理事会提议,市科委酌情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对于提前完成实验室计划任务中规定的任务和指标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理事会同意,可申请市科委提前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同意,并经市科委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但要前酌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过五年组建期,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实验室进入正常运转,市科委继续与其签定五年一期的计划任命书,继续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委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对正在组建和已完成组建任务的实验室,每年分别进行一次考核。由市科委同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实验室的体制改革、运行机制、科技水平、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科学管理、经费收支、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队,对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对已完成组建任务、考评结果处倒数第1名位置的,将取消其“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称号,并酌情收回市科委有关投入,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管字[1996]第94号文件和1990年发布的“北京市高技术实验室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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