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网
热门搜索:  激光   高分子   石油   并网   纳米   太阳能光伏
扫描二维码关注国科网

国家科技成果网 首页 政策 地方 查看内容

江苏省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保护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中,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参与收益分配,相应的技术成果转归企业拥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系指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的简称。

  第四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六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企业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成果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企业对该项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

  第七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在下列范围内认定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以第七条所列高新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技部最新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审查认定。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5-7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技部批准。

  第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都可以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所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合作权出让情况、应用范围和前景等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请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如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开发过程、技术优势和应用价值等);

  (三)出资者享有该项成果的权利的详细说明和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有技术享有的证明、鉴定证书、技术合同,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已许可他人实施的合同文本及权利保留情况等);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如投产批文,出资协议,企业章程,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确认书等);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可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如发生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应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日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三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企业出资者或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实际出资额写入章程。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省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报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企业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登记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高新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超出协议约定保留的该项成果权利范围使用该成果的,应当向其他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评估人员、有关审核和登记人员应当为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认定书》,并持该《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组建的企业在清算时,经债权人和其它股东同意,该项成果可由原拥有者优先回购。

  第二十条 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其所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时,单位应对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权,由主要完成人持有,参与收益分配。但是,因购买而成为科技成果拥有者的单位以该项技术成果再次予以投资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适用本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应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1-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国科网 版权所有
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京ICP备09035943号-33 京公网安备110401400097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