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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业科技项目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产业科技进步,规范产业科技项目管理,建立包括项目生成机制、评审评估机制、项目与企业结合机制、政府扶持机制、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服务机制等一套完整的产业科技项目促进机制,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产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产业科技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经项目生成、项目评审评估等法定程序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产业科技项目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是产业科技项目主管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聘请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受托(聘)机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业务指导,并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
  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确保产业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产业科技项目立项实行合同制、回避制和公开制。项目立项时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在项目立项和实施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评审评估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布项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及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生成机制
  第六条 产业科技项目的生成机制包括:引导申报,招标投标,招商推荐等。
  第七条 引导申报是指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助的范围和重点,企业及其他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研究开发、转化直至产业化或引进创新、实施产业化,提出的项目,并按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政府申请项目资助的行为。
  第八条 招标投标是指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科技发展的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投标机构,公开招标项目和要求,投标人按法定程序参与投标竞争,科技主管部门以竞标形式确定项目承担方的行为。
  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确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九条 招商推荐是指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科技招商的形式,将企业、项目引入本市落户,或以科技合作形式确定项目转化落户本市的行为。
  第十条 产业科技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技术含量高,在行业内居领先水平;已完成中试开始进行小规模生产或产业化,能形成或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其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的在厦企事业单位,其经济效益状况良好,有健全的企业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实施单位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协作精神。
  (五)项目承担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评审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产业科技项目的确定必须经过评审、评估。凡符合条件经初审合格的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经济、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化评估。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是指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的行为。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遴选,由五至七人组成专家组。项目评审采取背靠背独立评审及集中讨论论证的方式,形成独立评审及综合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评估是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行为。中介机构的确定应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或以招标投标形式选取。
  第十四条 产业科技项目评审实行分类负责制。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承担方的企业组织管理及市场营销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 项目与企业结合机制
  第十五条 产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厦企事业单位。项目的选取应以效益和技术为着眼点,以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或形成新兴产业为支持重点,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评判标准。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自主研究开发、转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产业化的产业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与生产型企业,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完成研究开发、转化,并实施产业化而产生的产业科技项目,其项目承担方为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依据合作协议确立为技术依托方。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参加各类项目对接活动,支持实现项目与资金对接的产业科技项目。
  
  第五章 政府扶持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扶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国家资本金投入等。
  第二十条 无偿资助主要针对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的政策性引导资助。无偿资助金额一般在300万元以内。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是针对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产品市场前景大竞争能力强,有很好经济效益的产业化科技项目,以鼓励承担企业向银行融资,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贷款贴息资助金额一般在500万元以内。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是财政资金通过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实施产业科技项目而提供贷款担保的资助方式。贷款担保主要支持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放大担保实施的产业科技项目,政府担保资金一般在300万元以内。
  第二十三条 国家资本金投入是对企业规模较小,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科技项目,以政策性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实施若干年后国家资本金可采用由企业优先购回股权的方式退出。国家资本金投入一般在1000万元以内。
  
  第六章 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服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服务制度。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服务机制主要包括宏观管理、专家管理、中介机构监理等多种管理服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宏观管理是政府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与服务。在项目实施中政府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帮助和协调解决承担单位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专家管理及中介机构监理是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监理。专家组由行业、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中介机构;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对产业科技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时,应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了解项目实施困难,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发现和推荐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合同规定按期完成的产业科技项目,达到预期目标,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根据有关规定,可认定为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对经认定的项目予以通报表彰。同时,优先支持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的项目。
  在项目申请时存在欺诈或恶意中止行为的产业科技项目,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收回项目经费。二年内该单位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级产业科技项目的立项、跟踪管理及项目验收等工作环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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