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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产业科技进步,激励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并在厦实施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依照产业科技项目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达到当前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2、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才队伍优;
  3、产品有较好国内、国外市场,销售渠道顺畅,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规模;或项目实施的近三年累计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
  4、近五年来已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
  第五条 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申报书》;
  2、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及项目合同书;
  3、可以说明产品情况及其项目规模的证明文件;
  4、若申报单位为企业单位,则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上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近三年的效益证明;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提供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6、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7、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奖励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明项目具有示范意义的材料。
  第六条 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所须的条件进行评审;
  3、项目通过评审后,市科技局以择优选取方式审核确定,每年不超过20项。经确定的项目,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市科技局授予“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牌匾,颁发证书,并予通报表彰。
  凡经认定的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市科技局将予以重点服务,特别对项目的增资扩产、产品更新换代研发等还可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进一步扶持,其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支持;同时,市科技局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第九条 对在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证书的,市科技局将撤消资格,追缴其证书,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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