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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鄂战略,加速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步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制度。为规范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

2)省科技三项经费有偿回收部分;

3)其它方面的来源。

第三条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中已获得科技专项贷款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开发计划中的高新技术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 省科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筛选、审定、资金筹集、拨付、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贴息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为部分贴息。贴息比例、额度根据项目的科技贷款额度、同期贷款利率及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贴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贷款利率的50%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已列入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开发计划,达到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达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5%以上。

5、产品已经占有一定的国际、国内市场份额,且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前景好。

6、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 凡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如下主要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2、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立项依据、验收证明。

3、科技专项贷款合同及项目付息凭证。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同级地方科委,由地方科委初审并商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委并送省财政厅一份。省直属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委,省科委将部门的申报材料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后,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并联合下达贴息计划。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把贴息资金用于项目的贴息,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变相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级科委和财政部门、省有关厅局要加强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贴息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贴息优惠,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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