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的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的单位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6、非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的成果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7、主要生产工艺条件简介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8、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9、劳动工资手册(或报表);
10、申请认定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书面报告。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
1、《大连市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3、非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的成果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4、主要生产工艺条件简介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5、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医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及产品,须提供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明,并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进行认定。
六、申请、认定程序
1、区县属及市属单位分别通过所属区(市、县)科委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高新园区和开发区注册的企业通过管委会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或市以上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需交纳专家评审费、证书费、铜牌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2、市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为企业及产品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做出说明;对材料不齐备的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和产品,市科委委托大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申请企业、项目和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申请认定的单位须进行答辩,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若专家组对认定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投票的方式决定。
4、经市科委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确认符合程序后,对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予以认定;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不予认定并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5、将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并抄报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分别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银质牌匾。
七、认定管理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从认定的第二年起,在每年的1-3月份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项目和产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享受当年的优惠政策;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复核的企业、项目、产品;将分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资格。
2、对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及复核中弄虚作假、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经营的企业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行为之一的,须向市科委通报,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企业将收回认定证书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八.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的执行过程采取政务公开的方式。任何申请单位对申请予以退回、未被认定、年审不合格和取消认定资格,在收到处理意见后15天内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复审意见。科委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重新组织认定。专家组成员、专家评审意见等应申请单位要求可供查阅。
九、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申报并进行初审;随后进行专家评审、公布认定结果并发给证书及牌匾。对认定过程异议处理可根据申请单位的请求随时进行。
十、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