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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探索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技术要素,主要指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要素。
   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市场分配机制,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可采取一次性奖励、技术承包、入股、分红、期权等形式,允许和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根据自己的特点决定分配形式。
   四、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使单位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在该项目中的贡献大小支付报酬,或从单位拥有的技术股份中转让一定股份给实施项目的科技人员持有。
   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与科技人员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承包者除按合同缴纳承包费和应交的税费外,收入归个人所有或按合同支付报酬。
   六、鼓励科技成果拥有者将其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公司作价出资入股,取得股东地位。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必须在入股前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入股的有关规定持有股份。
   七、以职务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一般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时,凡涉及国有资产组合的,应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9l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进行评估。
   八、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九、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科研机构转制或分类改革时,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专利作价入股,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者、专利发明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国有企业改制、科研机构转制或分类改革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留利不超过10%的部分,作为原单位技术积累,一次性折成公司股份,由该项目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持有。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可适当加大技术积累的提成比例,最多不超过转制前的三年新增留利的20%。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科研机构转制或分类改革时,可以现金认购数量较多的本企业或公司股份。
   十二、以不同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以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十三、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四、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对有效益的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与本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作为技术储备、有市场前景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十五、鼓励省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生以及国外专家带科技成果来黔实施转化。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经协商可由使用单位一次性付予成果转让费。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按高于高新技术成果5%的比例作价入股。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办科技型企业,或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工作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在单位应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经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可离岗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3?5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十七、企业可以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重奖。采取项目成果奖、科技新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措施,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费中据实列支。企业、科研机构可建立科技人员岗位工资制,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逐步形成工资报酬与贡献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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