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网
热门搜索:  激光   高分子   石油   并网   纳米   太阳能光伏
扫描二维码关注国科网

国家科技成果网 首页 政策 地方 查看内容

江西省实施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成果交流,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各有关单位,凡完成了国家、省(部)、市、厅(局)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计划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鼓励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江西省科技厅负责管理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的形式审查工作,省直厅(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科技成果登记的形式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及时汇总,至少每季度向江西省科技厅成果登记办事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一次。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过鉴定(验收、评审等)后应及时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申请登记。

  第六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按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当地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厅(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登记,也可经形式审查后送江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登记,每项成果只能登记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后,江西省科技厅将发布《江西科学技术成果公报》,《江西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发布之日起45天内为科技成果异议期。

  第九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科技成果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并客观、公正地指明了该成果所具有的成果水平;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各一式一份。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性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以及用户应用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箸、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式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江西省科技厅统一复制。

  第十一条 江西省科技厅科技办事机构对办理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今后凡参加报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应附上《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但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省直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科技成果除应当提交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外,有条件还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向江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直接登录。

  第十三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1-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国科网 版权所有
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 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京ICP备09035943号-33 京公网安备110401400097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