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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技术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拓和培育技术市场,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步伐,加速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鼓励和引导技术经纪活动纳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结合我市技术市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技术商品流通中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即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中介和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的统称为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可以是一个经纪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离退休科技人员,都可根据繁荣和发展我市技术市场的需要,成立各种经济性质的技术经纪人组织。
  第四条 成立技术经纪人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三名以上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3.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条件;
  4. 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5. 具有技术经纪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五条 成立技术经纪人组织,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技术经纪人组织,应提交下列文件:
  1. 科技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纪人组织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
  3. 投资的资金证明以及验资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件;
  5.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6.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7.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七条 全市实行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取得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资格证书者,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经宁波市工商局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
  1. 拥护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2. 在城市具有中等专科或相当以上学历,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农村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科技示范户、农技员等。
  3. 有从事科技管理或者法律工作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或参加过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法规培训。
  第九条 取得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资格证书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体技术经纪人登记:
  1. 城镇待业技术人员、农民技术人员、辞职、退职、留职停薪、离退休科技人员等都可申请成为兼职技术经纪人。
  2.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兼职技术经纪人;
  党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准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时提交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资格证书,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具有技术经纪人许可证和资格证书者,可向技术经纪人组织申请成为挂靠在该机构的专职或者兼职技术经纪人。
  第十二条 所有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技术经纪组织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凭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第十三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兼职工作人员名额不限。
  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组织和技术经纪人的中介活动,应按《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单独订立技术中介活动,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
  第十六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和技术经纪人可以通过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或约定中介条款;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另一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全面履行;组织或参加与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信息服务等。
  第十七条 技术经纪活动的经费和报酬,可由当事人约定具体数额或提取比例。技术经纪人收取经费和报酬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技术经纪人组织,经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个人所得税由技术经纪组织代征,具体征税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局、工商、财税机关,有权对技术经纪人组织和个体技术经纪人,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机构合并、分立、迁移、章程修改或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应按规定填报有关年报表和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机构撤销、倒闭、破产时,应按规定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技术经纪人组织违反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者,有关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它事项应按《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和《经纪人管理办法》处理。
  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将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依各自职权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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