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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学仪器的使用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
  第四条 资源共享的宗旨:
  一、 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引进现象。
  三、探索和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科学仪器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实行自愿原则,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源共享委员会)。资源共享委员会由市科委、市财政、市教委、市物价局负责人组成,资源共享委员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资源共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资源共享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规划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目标和模式;
  二、协调筹集资源共享专项资金;
  三、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 资源共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定参与协作共用大型科学仪器(以下简称协作共用仪器)名单;
  三、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对外分析测试服务运行补贴费(以下简称运行补贴费)补助方案;
  四、审定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以下简称分析测试补助费)补助方案;
  五、审定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补助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补助费)补助方案;
  六、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七、协调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八、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账目管理;
  九、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负责评估协作共用仪器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二、 负责检查和考核协作共用仪器机组服务质量。
  第三章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一、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三、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四、仪器机组人员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五、仪器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每年调整一次,以达到协作共用仪器技术指标先进,配置合理的目的。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和市级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用优先权。
  第十三条 在同等条件下,协作共用服务好的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协作共用优先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参与资源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权利:
  一、 争取获得运行补贴费的权利;
  二、争取获得升级改造补助费的权利;
  三、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的义务:
  一、协作共用仪器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随时使用;?
  四、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或拒绝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工作。
  五、 同意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结果是确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之一。对协作共用仪器的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对申请协作共用仪器的评估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总体水平等方面进行。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 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社会赞助;
  三、其它。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费;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分析测试补助费;
  三、协作共用仪器升级改造补助费;
  四、工作及奖励经费等。
  第七章 协作共用仪器的收费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 协作共用仪器对外服务收费原则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下列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使用协作共用仪器存在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分析测试补助费:
  一、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 经厅级以上(含厅级)单位备案的海外归国人员独立承担的研究课题和技术开发项目;
  四、 经厅级以上(含厅级)单位备案的研究生独立承担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三条 协作共用仪器经过年度考核合格的,资源共享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考核结果和仪器运行成本高低,给予适当的运行费补贴。此经费仅用于仪器维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协作共用仪器,可申请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补助费:
  一、单台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升级改造、新功能开发技术先进,方案可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资源共享委员会每两年一次,对协作共用优秀的单位、仪器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不履行第十六条义务的,将取消协作共用资格并停止划拨或追缴运行补贴费。
  第二十七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补贴经费、取消协作共用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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