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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并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认定、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技开发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依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行业准入、软件登记、论文发表、著作发表,获得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授权及以其它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即: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即横向课题或自行开发的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进行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三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全市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驻津单位、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市科委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点,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登记点在市科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科委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点是经过市科委认定的,专门协助市科委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科技成果登记点的工作接受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科技成果登记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点依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天津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点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应接受市科委科技成果登记培训后,方能上岗。科技成果登记点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负责《科技成果登记表》的计算机录入和统计。

  第八条科技成果登记点按照市科委规定的时间(每月月末)定期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材料和软盘报送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市科委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由市科委统一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进行公告。对公告无异议的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可到市科委办理科技成果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授权科技成果登记点,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项目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鉴定申请表1份、鉴定证书1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查新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2)验收项目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验收报告1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3)行业准入评估项目进行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审查证明或评估报告1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4)专利项目(发明、实用新型)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证书1份、技术报告1份(研制报告)、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5)自行开发项目进行成果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成果登记表2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查新报告1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6)已转让实施的项目进行成果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成果登记表2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查新报告1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7)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进行成果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成果登记表2份、验收证书1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推广工作总结1份。
  (二)基础理论成果:
  (1)学术论文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学术论文原文1份、引用或评价证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技术部门的评价意见)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
  (2)科技著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科技著作原著或综述材料1份、评价材料1份、技术报告(研制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
  (三)软科学成果:
  (1)以委托单位验收的成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委托单位验收报告1份.软科学研究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2)以评审方式评价的成果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评定证书或引用(评价)证明1份、软科学研究报告1份、成果登记表2份、电子文档(3.5寸软盘一张)、实施、使用单位证明1份。

  第十二条 各局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初审和推荐,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负责做好计算录入工作。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及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点,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参与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所提供的所有登记材料统一使用A4纸。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试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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