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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一)本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品种等;
  (二)国家专利局审定的发明专利;
  (三)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行研究开发的计划外自选项目;
  (四)在厦的中直、省直企事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四条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成果登记及统计工作。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隶属关系向行政部门或当地区科技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科技成果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持有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三)不涉及国家秘密技术;
  (四)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第一完成单位属在厦设立的机构。

  第七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数据软盘;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明(鉴定证书、评审意见书、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认定登记意见书、行业准入证明、评估报告等)
  (三)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科技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确认后向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也可直接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但是必须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报送登记材料。

  第十条为了及时进行本市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科技局和成果完成人应尽快报送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凡市科技局组织或主持评价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得到肯定性评价后,在办理评价证明(鉴定、评审证书等)的同时,报送《科技成果登表》及数据软盘。

  第十一条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市科技局将及时登录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数据库。同时,将《科技成果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对有疑问的或较复杂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将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经公告无异议后的科技成果,将颁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证书》。科技成果证书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度科技成果登记期限为从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期间经过有效评价的科技成果,属于当年科技成果统计范围。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应做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统计结果报送国家科技部。

  第十四条 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编写,每年出版《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赠送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凡经市科技局登记的科技成果可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未经市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国家、省推荐奖励。

  第十六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收回《厦门市科技成果证书》。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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