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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和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都应当登记(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省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工作。各申报部门及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授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为河南省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已通过鉴定或取得视同鉴定证明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报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登记手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在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一份;
  2.利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可从www.hnsti.net.cn或www.nast.org.cn网址上下载)录入的成果信息软盘一式一份;
  3.鉴定证书(或视同通过鉴定的证明)一式一份;
  4.主要技术资料一套。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由申报登记单位从网上(网址同上)下载或按统一格式打印,打印时可省略“填写说明“。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报》发布后两个月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登记部门发给登记证书;有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部门备案。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者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登记的科技成果保密,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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