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作用,科学、民主、合理地管理好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根据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并为资助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 资助项目管理遵循“依靠专家、突出重点、促进出成果、出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通知书1个月内,应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书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2份)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收到计划1个月内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研究计划组织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项目组主要成员有较大变动或较长时间(6个月以上)不能参加工作,对研究计划作较大更改,延长研究年限等情况,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双方签署意见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 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所在单位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离岗超过1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报科学基金委员办公室审批,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情况的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为保证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组主要人员一般不得退出。如确属出国、调离、病休的等原因(1年以上)需要退出,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撤销或中止,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是评价资助项目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填写。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进展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总体情况作出等级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31日前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1份)。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受资助单位对《进展报告》的评价意见,对各资助项目作出评价,并有重点的召开相近学科项目的汇报、交流会,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议。对一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资助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可根据检查和评议结果,追加其研究经费。
第十条 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予以缓拨经费或中止资助。?
第三章 结题与评议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简称《工作总结》),包括研究工作、结题简表(计算机数据表、财务决算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经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2份);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结题的全部项目的结题简表,按统一规定录入软盘,同时报送。中止计划实施、撤销和提前结题项目,均按结题要求和程序,报送《工作总结》和结题简表软盘。
第十二条 《工作总结》是评价研究工作和评审受资助者申请新项目的依据,单位学术委员会(综合性大学指系一级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完成的质量,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必要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派员参加评价工作。各单位对资助项目的评价是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最后审核的重要依据,务必认真做好。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完成情况优秀的资助项目,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定,也可追加其研究经费,支持其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并作信誉记录。
第十四条 单位学术委员会也应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评定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并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登录,定期编印成刊物。涉及报奖等所需的评议鉴定,请参照授奖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和未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人,2年内不受其新申请。对项目完成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可将其《工作总结》连同新的申请,送学科组评审,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或有关报道,均应标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TheProject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e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这也是对资助项目审核的内容之一,未标记的,检查、验收时不计。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的3年内,受资助单位应将已结束项目专题、论文的被引用以及新发表情况,成果应用推广效益情况,每年随《进展报告》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成绩显著的资助项目给予奖励与宣传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批事项(不含增加资助经费、国际合作交流等),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报告后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申报自动生效。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报送的各类报表,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等,凡是限期规定的,以邮戳为据。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项目承担者在科学基金管理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甚至暂停受理承担者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