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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的科技专家,促进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设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是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省内和境外愿意来我省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按申报的课题,从事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科学和环境科学等新兴带头学科以及我省优势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每年受理评审一次,经费来源主要由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总目标的实现,并与我省人才培养规划协调配合。?

第五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省科委的领导下,负责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实行限额申报,每年资助名额在当年申报通知中公布。?

第八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足本职工作,学风端正,有培养前途;?

2?在受理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

3?一般应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4?在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中,学术上已取得突出的创新性成绩,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作为主要成员在国家或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中取得重要科技成果;?

5?对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和明确的目标;?

6?有充分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具备从事本项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并能另匹配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经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评审机构是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会商有关部门聘任。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特邀部分专家参加。?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经同行评议优选出的申请者的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由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申请和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单位遴选、同行评议(函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单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并由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时间和限额数,对其《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各一式六份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并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五条  初审合格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函审)。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须有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有效评议。?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将同行评议综合评价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择优评审,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先评审再提交评审委员会。一般应请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在充分讨论评审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确定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的候选人,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进行考核和评定。以投票方式决定资助人选。评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获资助者必须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主审人填写评定意见,主任签字。?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获奖者名单,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科委批准并公布。?

第十九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评审工作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尚在境外工作、符合条件愿意到我省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已经落实单位的按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二十条所述情况的申请者,在获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资助资格后,一经调入,即可根据所在工作单位的请款报告下达经费,但其资格最多保留一年。超过一年者未到位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半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详细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审核后拨款。?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相应配套的三分之一研究经费和《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于次年开始,每年1月25日前认真填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科技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在资助期内,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一年后所在单位承担的配套资金及保证条件不落实的,或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停止其拨款。并报省科委批准取消该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该项目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助”字样。?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结束后3年内,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科技成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国一年以上、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提出中止资助报告,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后,停止其资助。?

第三十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资助期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根据研究工作性质和内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三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参照执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财务规定,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用于国际合作与交充的,需报基金委批准后,按外事规定办理。资助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单独编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并附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报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公室审核。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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