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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委,省有关厅局:

    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和国家、省有关工作要求,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委。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我省以发展高新技术为主导的方针,加速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进程,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产品。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发展现状,我省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是指符合下列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重点范围

    1.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  2.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3.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  4.生命科学、生物工程技术;  5.医药科学、新医药类高新技术;  6.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资源保护类高新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类高新技术;  9.其他高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略)  

    (三)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略)

    上述范围、领域和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定,由省科委发布。

    第五条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申报产品必须是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或属创新产品等;

    (三)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应高于20%;

    (四)产品应具较高的技术含量,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申报产品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占该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的20%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支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包括自主开发、购买生产权或专利、协议合作生产的新产品;

    3.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可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辅助材料(对申请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的有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b.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f.属专利科技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可附加获奖证明,采标项目可附采标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规定是:科技成果鉴定,原则掌握在五年之内;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两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一年之内。

    第八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或批量生产之后,每年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省科委;经同行专家评审,由省科委审核、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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