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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广西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振兴地方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的范围主要是科学技术领域,具体包括以下八个系列:

    1、新成果类。指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本系列奖励的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创新性。指某项科技成果在市内首次研制成功,或者与我区、市已公开的类似科技成果有本质的提高。

    (2)本行业先进性。指某项科技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居于我区、市同类领先水平。

    (3)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某项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应用,证明确实具有较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是指因采用某项新技术或措施,或生产某个新产品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等。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等所发挥的作用。

    2、推广成果类。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所推广的科技成果在我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引进、消化类。指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过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区、我市的实际(如工艺技术条件、市场承受能力等),有所创新,努力实现原器件国产化,项目的综合技术指标属于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采用新技术。指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使项目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居于自治区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社会公益类(指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基础技术)。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基础技术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科学技术水平较高经过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软科学类。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所提出的方案为决策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有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7、理论成果类(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提出新的理论和科学技术原理,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公认,经实践证明,对社会、生产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或对促进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重大科学价值。

    8、科技著作类。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类、科技教材类、科普图书类),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明显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奖励的标准



    第四条   奖励项目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评价标准是:

    一等奖: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于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特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我国、我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有很重大的作用,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鉴于科技著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著作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区、我市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居于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或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我区、我市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较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居于自治区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我区、我市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申报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我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凡属登记范围的必须先行登记并获得我市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在技术上必须成熟可靠,并经过技术鉴定。

    1、不论属哪类成果,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有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2、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实验;

    3、凡能形成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4、属标准方面的项目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分布一年以上;

    5、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为使用部门采纳,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6、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在出版的质量上(编校、装帧设计、印刷、发行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有关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科技教材必须为多所大中专院校选用,并经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7、属理论研究的项目,必须在国家级或国际刊物上发表,并得到同行科学界的承认或采纳。

    8、凡推荐自治区级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市、厅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



    第九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单方面申报奖励。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即使总项目中某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若某子项目成果确因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扣除子项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的主持者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奖励。但总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在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申报或获奖的子项目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申报后获奖的子项目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或奖金。



    第十一条   已获得自治区级、市级奖励的项目,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得再申报奖励。已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以及自然科学奖、国际合作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自治区、市的科技进步奖。凡申报我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申报其它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得其它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我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上年度被评为等外的项目,除有创新和取得显著效益外,原则上不得再申报下一年度的奖励;上一年度被评为缓评的项目,在一、二年内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以后,仅能再申报奖励一次。

    五、申报奖励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梧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1、《广西梧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推荐书是申报我市科技进步奖的基本技术文件之一 ,必须按推荐书要求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因填写表达不清或材料不足,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者负责;

     2、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全套技术资料(包括研究实验报告、测试报告、检索查新证明、必要的图表、标准及标准化报告等)。

     3、成果应用证明材料。凡涉及经济核算的注明材料必须由出具证明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以上材料要装订成册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报送一式九份。



    第十四条   已申报的项目如需补充材料,应按申报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材料不予退还,请各单位自留存档。

    六、申报奖励的程序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逐级申报。

    1、市属各单位的报奖项目,应先报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者再向市科委申报;

    2、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报奖项目,由县主管部门报县科技局,经县科技局审查合格向市科委申报。

     3、中央、自治区直属驻梧单位为我市国民经济服务的科研项目,经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再向市科委申报;

    4、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报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者向市科委申报;

    5、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隶属关系,可直接通过市科委审查、申报;

    6、自选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七、形审、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审定奖励项目,具体工作按“评委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否已获得其它科技奖励;

    2、是否按推荐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申报手续及申报奖励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组织评委会委员评审,评审程序是:

    ①、对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7名委员进行评审,评审采用通讯方式,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实地考察或召开会议进行辅助评审;

    ②、各位委员对每个被评项目要在认真详尽审阅材料基础上,填写《广西梧州市科技进步奖评议表》和《广西梧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分表》;

    ③、根据各评审成员所评的项目情况分别进行统计、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和授奖等级的建议;

    5、根据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平衡,提出汇总平衡意见,并提交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

    6、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核定获奖项目、等次。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入选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二等奖项目须经评委到会成员的一半(含50%)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到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通过,才能向市人民政府推荐。



    第二十条 凡评审人员、评委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与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有近亲属关系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评审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经评委会核准的奖励项目,项目完成单位认为等级偏低者,必须在报刊上公布后,才能提出撤消或复议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奖励项目,以评委会的名义在报刊上公布一个月征求意见,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各有关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情况,必须保守秘密。



    八、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1、具备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大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作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如确实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完成人员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但在推荐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所做的技术性贡献,并由申报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不限。主要完成人员的名额一般设特等奖1-15名,一等奖1-10名,二等奖1-7名,三等奖1-5名。



    第二十八条 荣获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奖金的来源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每年由市机动财力中安排列入“科学事业费”的“科技进步奖励基金”专款支出。



    第三十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项目完成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奖金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  奖金的分配方法如下:

    1、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该课题的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报申报部门批准(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跨部门、跨地区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分配方案。

    4、奖金分配的问题,若协商无法解决,由评审委员会作最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奖金分配结果由推荐部门负责汇总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奖金拨出半年后分配分案仍未落实者,推荐部门负责将奖金退回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纳入市科技进步奖励基金。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评审结果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者或揭发弊端者,要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或名次的争议问题,由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问题(技术成熟度、技术权益归属、成果分享等)的争议,由推荐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除四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复议,一般不予复议,但允许申报单位撤回申报。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对未获公布的项目要求上等级的一律不予复议,下一年度可否重新申报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问题所在并附证明文件,还必须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对于异议或揭发弊端部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理由和自己的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如有其它附件,要列出目录,与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并递交。对提出正确、合理意见者应给予表彰。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把情况通知本人单位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项目的争议函件后必须及时将争议意见转告被争议者,被争议者必须在十五天内提出申诉,并根据争议内容如实地提出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逾期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若仍符合申报条件,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四十条 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项目的争议有最终裁决的权利。



    十一、其 它



    第四十一条   华侨、外籍人员以及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如对我市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二条 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评委会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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