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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本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一至三年的照顾。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享受下列优惠: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出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及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文件验放;

  ◆经海关批准,在高新区可设立综合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高新区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 ,免征进口关税;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快速折旧。

   高新区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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