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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减按10%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由财政返还50%;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 经认定的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类产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返还50%。老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头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后五年返还50%。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3、高新技术成果中试基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中心等科研服务机构,当年开发成果转让效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企事业单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收益免予补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



流转税: 

1、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新产品,从认定之年起两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2、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认可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其他优惠政策: 

1、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低至1千元人民币,并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2、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和配套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4、从1999年至2001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项目新增用地,实行优先供地。从1999年到2002年,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增容费,供配电贴费和人防"结建费"。

5、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其成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6、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高新区支持、帮助企业申报省、市政府设立的各项高新技术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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