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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企业财政政策

为了加快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进一步改善高新区投资环境,加快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及个人到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使用的企业是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进区,在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纳税,在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登记,按期报送各类报表的企业。



一、凡在区内投资,税收留在高新区的企业, 可享受下述政策:

1.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计征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在区内投资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第六年起对企业所得税超过18%税负的部分,由

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2.在区内投资建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该项目投产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100%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超过7.5%税负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十年后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高新区留成部分。



3.区内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投产年度起,两年内享受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二、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内的区内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的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第三年至第七年,五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返还。



2.区内原有从事上述两大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为扩大再生产,新增资扩股部分产生的利润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两年内享受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返还。



3.上述企业被列入市以上火炬计划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所增的新产品开发贷款,由企业申请,经管委会批准,予以部分贴息。



三、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业,如因企业所得税不留高新区而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由企业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报管委会批准后返还其已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



四、财政扶持企业的资金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执行上述各项政策的企业,如在高新区内经营期少于十年的,需退还已在高新区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上述各项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如出现重复,执行最优惠政策。



六、本政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申领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政策由管委会授权高新区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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