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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委内各业务处室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7]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计划是指:科技攻关计划(包括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21世纪青年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计划及其它专项计划等。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宗旨: 



  (一)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推进两个根本转变;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年度计划; 



  (二)围绕经济建设,采取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加强集成; 



  (三)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的联合; 



  (四)各类科技计划在突出自身特点的同时,要相互衔接;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要为科技攻关项目服务;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要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服务; 



  (五)保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稳定发展,以产业化为最终目标,促进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二章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来源及筛选 



  第五条 每年十月底以前,各业务处提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交综合计划处汇总,形成《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于十一月份发送给各区、县、局(工业总公司)、高等院校及中央驻津单位等。 



  应用基础性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由综合计划处每二年修订一次,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来源于各业务处、有关委、办以及基层单位申报或专家推荐;项目的提出须符合《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受理和汇总。 



  第七条 申报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须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及技术查新检索。 



  第八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为《基金项目申请书》,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为《软课题研究申请书》,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按相应的要求提供或填报有关材料。 



  需要申请贷款的科技计划项目(含使用三项经费的有偿资金),还应填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贷款申请表》。 



  第九条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包括在所属领域或学科中的地位、国内外的发展概况等); 



  (三)已具备的条件(包括目前工作基础、技术实力、人才情况、与国内外相比所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多技术、多层次、多领域、多部门集成的条件等); 



  (四)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及目标; 



  (五)产业化前景(包括预计实现产业化的时间、合作伙伴情况、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技术指标、产业化后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所起的带动或推动作用等); 



  (六)计划进度; 



  (七)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等。 



  第十条 重大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的申报材料,须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况; 



  (三)技术情况(包括知识产权、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水平等); 



  (四)产业化前景(包括市场销售及市场占有份额现状、产业化目标及市场前景简要分析、规模经济规划、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可能性等); 



  (五)产业化基本设计(包括企业机制与体制、年度投入计划、实施计划、政策需求等); 



  (六)企业的经营情况(指近三年的投入、负债、效益情况,要求提供财务报表); 



  (七)该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四)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业务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后,应根据项目指南进行初选、论证、排序,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并编制出本年度各类科技计划草案,于每年一月初送综合计划处。 



    第三章 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及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处收到各类科技计划草案后,根据计划编制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科技攻关的候选项目。同时,会同条财处进行综合平衡,商财政局后编制本年度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方案及预算草案。其中: 



  火炬计划方案由火炬计划办公室汇总编制;星火计划方案由农村科技处汇总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方案由科技成果处汇总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由政策法规处编制;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方案由综合计划处编制。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产业化的候选项目,由综合计划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及财政局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对其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或《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评估论证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项目的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是否具备实施重大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软硬件条件;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的市场前景,对本市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评估还应包含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分析以及投入产出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通过可行性评估论证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由综合计划处报告分管计划的委领导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重点攻关项目由有关业务处组织论证,出具《同行专家评议书》,报主管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各业务处须根据评估论证的结果拟定子课题,送综合计划处进行方向性、关联性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业务处将最终确定的子课题交主管主任签批。 



  第十八条 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一般须通过招标确定其承担单位,尔后送综合计划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特点,依据当年市财政科技三项费预算,会同条财处做出各类科技计划的经费安排,并根据三项经费的偿还比例,提出各类科技计划及主管业务处有偿资金与无偿资金的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计划处会同条财处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方案及科技三项经费(包括有偿资金与无偿资金)分配方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条财处会同综合计划处商财政局确认。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业务处将经主管主任签批后的下列材料送综合计划处: 



  1.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2.项目预算(有子课题的还须填写子课题预算); 



  3.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4.包含上述材料的软盘。 



  (二)综合计划处对各业务处送交的材料汇总后,将有关材料送条财处; 



  (三)条财处商市财政局后,市科委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经费文件; 



  (四)综合计划处依据经费文件,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业务处将经主管主任签批后的下列材料送综合计划处: 



  1.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汇总表; 



  2.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贷款申请表(须经有关单位和部门盖章)及贷款申请表要求的相关材料; 



  3.重大项目的子课题; 



  4.包含上述材料的软盘。 



  (二)综合计划处对各业务处送交的材料汇总后,送条财处转"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事宜。并将最终结果送综合计划处; 



  (三)经"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下达计划。 



  第二十三条 既使用有偿资金又使用无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第(一)、(二)款办理有偿资金占用额度; 



  (二)有偿资金落实后,由条财处商财政局,下发使用无偿资金的项目经费文件,办理无偿资金的使用手续; 



  (三)综合计划处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二十四条 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等计划中非占用科技三项经费的项目,由该计划管理部门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经分管该计划的主任签批后,每月10日前集中送综合计划处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列入指导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各业务处填写"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经主管主任签批后,每月10日前送综合计划处下达指导性科技计划。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科技计划(含指导性计划)项目,在综合计划处下达计划文件后15天内,各业务处应将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送条财处。 



  按照银行受理贷款项目的时间要求,综合计划处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一般不受理此类项目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国家科委专项贷款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按国家科委要求,提前15天将申报材料送条财处,会商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报送国家科委对口业务司,并填写"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送综合计划处下达"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建议贷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列入科技发展计划并使用科技三项费的项目,由主管业务处商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书》要约稿,并保证要约稿中的项目研究方向、内容、经费支出与委领导确定的研究方向、内容和财政局审定的经费支出相一致。 



  各主管业务处要指定专人审核要约稿,并对要约稿的内容负责。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要约稿,须进行编号、加盖合同要约章。 



  第二十九条 要约合同书确认后,业务处在7天内将经承担单位和业务处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及项目拨款单(一式二份),送综合计划处进行形式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综合计划处留正式合同书二份,其余退还业务处。项目经费到达乙方帐户后,合同正式生效。 



  第三十条 每月的第10日,综合计划处将各业务处送交的项目合同书一份及项目经费拨款单集中送条财处,条财处在接到合同及经费拨款单1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委内职责分工,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督促承担单位按时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每月要有月报,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交综合计划处汇总,上报市领导。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执行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7月10日前交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31日前交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必要时,由综合计划处组织、有关处室参加,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9月由综合计划处组织有关业务处,对各类科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三十二条 每年计划安排截止于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底各业务处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含验收计划),连同下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一并报综合计划处,以此作为下年度调整计划和预算的参照依据。 



  综合计划处在翌年一季度,向委主任办公会报告本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天津市科技发展计划》,报分管计划的委领导签发后正式下达,同时,下达年度验收(鉴定)计划。 



  第三十四条 每年二月份各业务处将历年结转到本年度的项目及其经费清单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审核汇总后列入当年预算。 



  对正常结转项目,各业务处填写好项目拨款单,连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上年度决算以及本年度经费使用概算一并送综合计划处,由综合计划处转送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中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及项目中止、撤销、变更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业务处,由业务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商综合计划处及条财处后办理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手续。 



  上述项目的剩余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局转入科技发展基金专户,由科委周转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同时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财务报告书》,有关业务处会同条财处按合同规定进行核查,具备验收条件的批准验收。 



  重大项目由业务处会同综合计划处及有关处室共同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各业务处确定验收方式,组织验收。 



  使用有偿资金的科技计划项目,应会同科技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验收。 



  承担单位要求鉴定的项目,应将鉴定与验收同时进行;有关鉴定的要求按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后,承担单位要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交有关业务处审核批准,并办理成果登记。《验收报告》(或《鉴定证书》)报综合计划处备案,并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出现的纠纷与争议,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处负责整理已完成(含结题)的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年底集中送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会同科技档案馆统一保存科技计划项目档案。 



  科技计划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开题报告书(申报书)、论证材料(同行评议书)、年度完成情况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或结题报告)、《项目财务报告书》等记载项目立项、进展的材料。 



  有子课题的项目,归档材料应包含所有子课题的上述材料。 



  第四十条 申请贴息的科技计划项目,须按时完成并按期偿还本息,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贴息申请表》,交主管业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主任签批,经条财处会商财政局后,办理贴息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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