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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琼科规〔20236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1030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明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科技部门受理、初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的认定工作。仅适用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情形。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

 

(一)基本条件

 

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注: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地的市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1,以下简称“创新人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3.本人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4.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5.企业公司章程;

 

6.其所在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新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7.其本人拥有的重大科研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技术入股资金情况及佐证材料;

 

8.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佐证材料。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2,以下简称“创业人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3.本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4.其领办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5.企业公司章程;

 

6.其所在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创业人才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7.所在企业产品描述和相关合同(含产品成果展示、产品版权或著作权、产品用户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等佐证材料;

 

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其他佐证材料。需明确体现申请人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所在企业公章(原件除外)。确认过程中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第五条 审核流程

 

市县科技部门负责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本暂行实施细则向市县科技部门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市县科技部门核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2)。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初审通过的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审批办受理,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

 

第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公开公平原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和审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科技部门及经办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增加审核条件,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20231130日起施行,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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