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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234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69

 

四川省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专家库是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省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暨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由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确保专家库网络安全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1)近5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

 

4)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40岁以下);

 

5)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管理专家。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财务专家。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等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省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相关单位聘请的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科技厅推荐。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

 

(二)省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与相关省区市科技专家库共享导入。

 

(三)科技厅邀请入库。

 

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邀请入库专家比例不超过专家库总量的25%

 

第十条省内专家入库流程。

 

1.公开征集。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不定期征集专家,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信息系统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四川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科技厅邀请的入库专家填写《四川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资格条件、支撑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科技厅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活动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项目质量和数量进行分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入库专家默认为三级。科技厅不定期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分级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2次以上;

 

2.未按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30%

 

4.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5.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6.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主动申请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科技厅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使用省外专家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专家选取。

 

(一)专家选取由科技厅负责组织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作的处室负责选取,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二)项目评审专家选取时一般应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现场考察专家选取时,可由相关处室在专家库中直接选取。

 

第十七条专家库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使用专家参考。

 

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厅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二条科技厅应加强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科技厅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科技厅作出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规、违法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238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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