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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冀科平规〔2019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815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

第三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遵循“任务需要、聚焦重点、绩效优先、分类管理、程序透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属性和特点,实施项目立项、合同管理、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建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研究制订研发平台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计划,负责年度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计划的预算编制、计划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经费进行分配下达、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计划项目及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填报及审核提交、项目经费拨付及落实、项目组织实施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承担项目的归口管理责任。

第九条 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依托单位,是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申报书、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经费使用支出管理和项目工作任务落实,承担监督与管理职责和相应的法人责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工作任务落实、项目经费支出、项目验收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对项目任务完成及项目经费支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工作:

(一)国家级研发平台配套支持。履行国家级研发平台主管部门职责,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对依托我省单位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学科类、企业类、省部共建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建设发展,给予补助经费支持。主要内容包括:

1)对经批准新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根据省政府申报推荐文件,在五年建设期内每年给予约定承诺数额的经费支持。

2)对经批准新建的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之外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3)对已建有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国家验收或通过国家评估取得合格以上档次进入新一轮五年建设发展期的,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4)国家级研发平台建设发展过程中,国家或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建设任务或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进行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省级研发平台绩效后补助。根据省级研发平台三年期建设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分档次后补助经费支持。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对科技基础资源的收集加工、新建科技基础条件基地或资源平台、已建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的运行服务、研发平台网络管理支撑条件建设等科技基础性工作,采用事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给予引导性或补助性经费支持。

(四)经厅党组会研究确定的省级研发平台体系建设发展需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属于非竞争性的工作推动类项目,根据相关工作的规划计划、不同项目的属性特点、前期评审评估结果及相关政策,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经费:

(一)国家级研发平台配套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我省国家级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年度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预算,经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后,通知有关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列入年度计划。

(二)省级研发平台绩效后补助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上年度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估结果和优秀、良好、合格档次补助经费标准,提出年度拟支持项目安排及经费预算,经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后,通知有关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列入年度计划。

(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提升的工作安排,按照支持科技基础资源收集加工、支持新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支持已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服务、支持研发平台网络管理支撑条件建设等任务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填报项目申报书和编制项目预算计划,提出年度拟支持项目安排及经费预算,经厅党组会研究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四)其他涉及研发平台体系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厅党组会决策意见,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经研究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经费,进行七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计划。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书细化安排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书经专家审查和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省科技厅依据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项目申报书及任务书的约定和科技计划及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实施和落实项目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项目验收,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各管理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强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经费,用于研发平台建设发展或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任务的直接经费支出和规定的间接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由承担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根据审定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明确的年度建设任务和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国家级研发平台配套支持项目经费、省级研发平台绩效后补助经费、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发平台建设或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可以用于以下五方面工作费用支出(单项或多项),并通过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做出细化安排:

(一)日常运行维护。维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

(二)对外开放与资源共享。设立开放课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研发设施对外开放共享、开展创新能力国际合作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三)自主科研开发。围绕研究开发方向和主要任务,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发和自主选题研发等发生的费用。

(四)合作研发和成果转化。开展国内外合作研发、成果购买、技术推广、成果产业化、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投入的有关费用。

(五)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按照研发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研开发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研发方向和工作任务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研开发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中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开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和招待、交通工具购置、个人通信费用等支出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按照上述支出范围进行工作任务和经费支出安排,并根据归集后的具体开支和财务管理科目填报“经费概算表”。

第六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运行、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和费用开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及项目经费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研发平台所有,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正常验收后的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支出,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履行归口管理职责,承担归口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发布,由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和运行过程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暂行,有效期二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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