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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化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奖(简称中国中化科技奖)推荐(提名)、评审以及授奖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中化科技奖设立下列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一)应星科技奖(简称应星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中化科技奖面向全国化工行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推荐(提名)、评审和授奖工作,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化总部及直管单位、各事业部/各专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中化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负责中国中化科技奖评审等重大事项;中国中化科技创新部负责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系统建设、运维和评审活动支撑服务。

第七条  各事业部、专业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作为推荐单位应积极支持、择优推荐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与评奖。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授奖要求

 

第八条  应星奖授予在我国化学工业科技创新中取得杰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并是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署名的发明人。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含软科学)、成果转化、标准制定、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创新性突出、效益显著的已授权的有效专利。专利奖设金奖、银奖、优秀奖。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奖项目中的人员和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须在推荐书中声明同意报奖;申报专利奖要求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第十三条  中国中化科技奖获奖人应为一线科技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获奖人。在成果形成过程中,如上述人员确实做出重要贡献,经科技创新部批准同意,可作为获奖人。

第十四条  申请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可以不登记。

 

第四章  提名与推荐

 

第十五条  应星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人由科委会确定的专家、学者、机构组成,提名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实行推荐制度。中国中化系统内由所属事业部、专业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中国中化系统外由信息中心作为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部发布科技奖励工作通知,推荐单位依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开展项目推荐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中国中化科技奖评审。

第十九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中化科技奖和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评审。

第二十条  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程序重新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再次推荐应间隔一年以上。

 

第五章  评选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部根据中国中化科技奖提名和项目推荐情况,从科技奖励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组和评委会,成员定期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科技奖励专家库委托信息中心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应星奖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选:科技创新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组进行网络评审,根据网络评审结果提请科委会确定应星奖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科委会进行终选,中国中化党组会审定获奖人。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审:科技创新部委托信息中心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组和评委会分别进行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拟授奖项目公示。科技创新部将公示期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提交科委会审议,中国中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与被评审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科技创新部委托信息中心受理评审结果公示期间的异议,推荐单位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信息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受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科技创新部、信息中心、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授予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中化系统内的获奖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获奖团队、个人所在单位发放,在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单列,不纳入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奖金标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奖金应发放至获奖人员,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中国中化系统外的获奖项目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和支持获奖项目在中国中化系统内开展多种合作。

第三十条  中国中化授奖证书是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中化科技奖,一经发现并核实后,经科委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荣誉、追回证书和奖金,同时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中化科技奖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奖项评审的,由科技创新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参加中国中化科技奖评审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化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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