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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办发规字〔2017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20171225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 号)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 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 号)的部署,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是由高校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建设按照“自主设立、择优遴选、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指导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遴选和确认后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该项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予以协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一般设立在高校图书馆。所在高校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日常管理办法,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条件保障。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由所在高校任命。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

(一)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应用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技术,有条件的可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的开发;

(三)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支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五)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六)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七)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八)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九)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遴选和确认

第九条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主体。

第十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 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 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10 名以上(含10 名),其中5 名以上(含5 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3 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 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 人。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机构,或具有有关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可的类似机构。

(二)高校具有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员。

(三)高校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五)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

(二)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三)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

(四)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五)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三)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通过材料核实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

(四)专家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单位名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确认、发布。

第四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将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五年为周期,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接受考核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成效报告书;

(二)近五年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明细表;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情况;

(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保留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考核不合格,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再行检查,仍然不合格者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称号,或者利用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所在部门的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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