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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积极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意见

云科资发〔20163

 

各州(市)科技局、各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州(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149号)以及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抓住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机遇,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全省创新体系建设,主动服务和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做好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服务工作,经2016111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意义

  科技与金融结合是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结合的重要手段,是催化创新型经济形成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经之路。我省与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和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科技创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中,科技投入总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科技创新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层次结合,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是加快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举措。通过系统推进我省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建立完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政府引导基金、资本市场等内容互相配套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强对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的引导和带动,充分激励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资金链带动创新创业链,创新创业链带动产业链方式,营造利于我省科技创新良好氛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原则及主要任务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部署、协同推进、突出重点、形成示范”原则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深层次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构建较为完整的科技产业资金链条和科技投融资机制,有效形成解决金融资源与科技型企业融资脱节,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高效运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围绕科研开发和成果产业化融资需求,建设一批科技金融专营和特色机构,发展壮大一批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创新推广一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实现一批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打造一批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和科技企业信用试验区,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满足科技创新发展多元化金融需求。

  三、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用活政府引导政策

  (一)创新风险补偿模式,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推动财政资金循环使用,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建立“风险金池+银行+保险、担保或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组合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激励社会资本、银行信贷、保险支持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鼓励银行根据相关信贷政策及风险承受能力,提高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及规模。“风险金池”设立所需资金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中统筹安排。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充分发挥政策指导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入

  完善再贴现管理,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及时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科技型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投贷联动试点

  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内部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科技型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技型企业金融供给总量。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与)

  (四)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积极引导云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转移,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子基金,重点投向云南省八大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力度

  (一)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企业信贷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在客户准入、授信政策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鼓励利用省内科技专家库建立外部科技专家信贷评审制度。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探索符合科技型企业特征的可变利率定价模式,在与科技型企业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完善授信管理中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部门或科技支行,探索新型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动科技型企业交叉性金融业务发展,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推行“一行一品牌”工程,形成自主科技金融特色服务品牌。全面推动符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根据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技术含量、高成长、高风险、轻资产”特点,开展创新特色金融产品试点,开发非抵押、非担保产品,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

  (三)强化政策性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职能定位

  鼓励省内政策性银行按新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独特作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等优势,创新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统贷模式和转贷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

  (云南银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单位参与)

  五、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一)积极推动云南省科技保险工作

  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根据云南省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调整科技保险各险种补助比例。加大科技保险宣传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开发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新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切实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风险。

  (云南保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三)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服务手段

  建立保险机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服务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云南省内高新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云南保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金融办等单位参与)

  六、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上市、到“新三板”挂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科技型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到“新三板”挂牌,鼓励“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

  (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继续推动并购债、可转债、高收益债等产品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滚动融资,行业收购兼并和创投公司、私募基金投资和退出。

  (省金融办牵头,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健全由科技、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沟通和分工负责机制,加强科技、知识产权、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形成推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合力。依托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金融为科技型企业、科技研发服务的体制机制,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政策、信息、项目、专家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优势结合起来,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相互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由云南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建立,定期、不定期举办联席会议推进专项工作,协调解决科技金融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总结云南省科技金融工作成效,为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提供决策保障,不断拓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实践空间,共同推进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二)建设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集科技型企业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技术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平台实现科技与金融常态化对接。

     同时,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组织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相互配合,试点开展科技型企业政府信用评级工作,推动评级结果运用,不断发挥信用信息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积极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鼓励园区先行试点,利用现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区域内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评级结果推介制度。与区域内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合作,发挥信用增进机制对科技型企业融资贷款增信作用。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三)重点以园区为载体,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示范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建设,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以园区为载体,以政府资金为引导,聚集银行、保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机构、投融资咨询机构、技术评价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承担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实验和示范功能,为示范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服务,将示范区打造成面向全省的高端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重点解决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组织管理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发展瓶颈问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厅牵头,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参与)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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