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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02月20日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五)第二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编制下达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并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下达《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对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科研项目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及科研生产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并将本部门(单位)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研究中心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论证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进入技术评审阶段。
  (三)国防科工委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相关专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其他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根据评审结论将有关项目编入标准化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七条 科研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审查及评审按《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对预算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补充和清理。
  (一)国防科工委每年进行两批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论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和8月底前,分两批将本部门(单位)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二)国防科工委定期对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清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经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评审后进行分别处理。对于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落后,已无研究必要的项目予以删除;对于需求发生变化、研究方向符合技术发展趋势,但研究内容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由项目论证单位进行补充论证。
  第九条 标准化科研项目应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生产计划。
  第十条 对于标准化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来源:引用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军工技术基础年度科研计划下达文件的文号、项目计划号等;
  (二)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三)项目实施的技术途径:应详细说明实施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途径、技术方法、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内容;
  (四)项目成果:主要说明项目应取得的重要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五)项目进度:应根据计划的要求详细列出项目实施进度,针对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列出具体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程序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于计划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前报国防科工委。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工作总结报告;
  (二)相关工作成果,如有关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涉及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成果随相关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同时将归档材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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