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照顾。
四、本规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