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之一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第三章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者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组织鉴定时,应当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参加鉴定成总数的
第十八条
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